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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湘形烟酒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01民初758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湘形烟酒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湘形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758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欢,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志扬,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湘形烟酒店,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

经营者:程正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湘形烟酒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湘形烟酒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湘形烟酒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闵俊伟代理审判员  程 婧代理审判员  蔡 晓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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