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民初74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黄河口丰润工程机械配件销售中心。
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口商贸城大发街***号。
经营者:霍东瑞。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黄河口丰润工程机械配件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