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959号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振川、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浦口区美德乐厨卫用具销售中心,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
经营者杨儒加,男,1966年8月2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美德乐厨卫用具销售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市浦口区美德乐厨卫用具销售中心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