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知民初300号原告: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富源二路2号整套(部位:办公楼二、三层)(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樊文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海婷,女,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海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樊文花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