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9民初2867号 原告:山东红太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兖兰西街3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X2。
法定代表人:任春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郗金庆,山东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继然超市,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金城街道益民东区南门东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5N。
经营者:孙建华。
被告:孙建华,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高新区。
原告山东红太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建华、济宁市任城区继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原告山东红太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红太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红太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山东红太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