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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红太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宁市任城区继然超市、孙建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829民初2867号
案件名称山东红太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宁市任城区继然超市、孙建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红太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继然超市;孙建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9民初2867号 原告:山东红太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兖兰西街3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X2。

法定代表人:任春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郗金庆,山东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继然超市,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金城街道益民东区南门东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5N。

经营者:孙建华。

被告:孙建华,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高新区。

原告山东红太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建华、济宁市任城区继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原告山东红太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红太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红太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山东红太阳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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