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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与石泉县美文书店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9知民初101号
案件名称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与石泉县美文书店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知民初101号 原告: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刘广汉,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泉县美文书店。

经营场所: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

经营者:张**。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曙红,陕西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泉县美文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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