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736号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平房206室。
法定代表人:刘月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磊,北京华联(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纪海,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代纪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后,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以需补充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