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杨某甲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5203刑初206号
案件名称杨某甲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某甲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03刑初206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男,于四川省巫溪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上栗县。

因本案于2016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6日被逮捕。

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辩护人许杰华、黄馥恬,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6)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及其辩护人许杰华、黄馥恬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甲于1998年至2006年期间在百富非凡机电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下称百富非凡公司)任业务部员工,离职后,于2008年3月3日开始在广东省东莞市经营东莞市长安金硕涂装机械配件经营部,从事生产、销售涂装机。

杨某甲为非法获取利润,在未取得百富非凡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塘边头停车场西区1巷11号的厂房内生产组装、生产假冒百富非凡牌的智能DISC涂装机并于2012年11月份通过揭阳市万美塑料粉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美公司)业务员林某甲将二台假冒百富非凡牌的智能DISC涂装机以每台人民币(下同)40000元的价格分别销售给揭阳市禧龙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禧龙公司)及揭阳市华洋音响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洋公司),杨某甲从中非法获利共计20000元。

2016年3月1日晚,被告人杨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扣押“百富非凡”纸质商标3张。

经揭阳市揭东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智能DISC涂装机价值58000元。

经百富非凡公司鉴定,万美公司销售给禧龙公司使用百富非凡公司第7748008号文字力日图形组合商标、第7918261号文字商标、第11077484号图形商标的商品并非百富非凡公司生产及销售的产品,属假冒百富非凡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

万美公司销售给华洋公司的商品并非百富非凡公司产生及销售的产品。

案发后,百富非凡公司谅解了被告人杨某甲的行为,并请求对被告人杨某甲从轻处罚。

对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黄某、林某甲、林某乙、杨某乙、莫某、林某丙、何某、杨某丙、刘某、崔某的证言,人口信息及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勘查材料及情况说明,商标注册证、公证书,鉴定报告书,价格鉴定结论书,报案材料、授权委托书、受案登记表、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及案件综合材料,任职证明、工资表、民事判决书,证明书,谅解书,营业执照及企业登记资料,合约、协议,报价书,银行账户流水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甲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甲积极缴纳部分罚金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故可予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人杨某甲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被告人杨某甲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

本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依法对被告人杨某甲罚当其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余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黄锐斌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吴桂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