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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胜畅实业有限公司与东莞栢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香港栢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民辖终324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胜畅实业有限公司与东莞栢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香港栢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栢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胜畅实业有限公司,香港栢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深圳市欣诚宝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3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栢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王锡豪,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胜畅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蔺凯琳,总经理。

原审被告:香港栢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

营业场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二期西座302。

代表人:方荣辉。

原审被告:深圳市欣诚宝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喻斌。

上诉人东莞栢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栢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胜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畅公司)、原审被告香港栢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以下简称香港栢能公司深圳代表处)、深圳市欣诚宝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诚宝硕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9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胜畅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向原审法院起诉称:胜畅公司于2006年4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防止漏油的直流无刷风扇”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7年5月9日获得公告授权。

近期,胜畅公司在各大电脑产品销售市场发现香港栢能公司深圳代表处、东莞栢能公司大量制造、销售的显卡使用的散热风扇结构与涉案专利一致。

胜畅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前往欣诚宝硕公司的经营场所,购买香港栢能公司深圳代表处、东莞栢能公司的电脑显卡产品,欣诚宝硕公司开具了销售发票,香港栢能公司深圳代表处的地址及电话与涉案产品记载的网站的服务地址和电话一致。

经比对,案涉产品落入胜畅公司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

诉请判令香港栢能公司深圳代表处、东莞栢能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欣诚宝硕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三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等。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东莞栢能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所在地均在广东省内,且被指控的侵权行为也发生在广东省内,应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东莞栢能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属于民事地域管辖的异议。

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属于专利纠纷案件,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欣诚宝硕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

根据2014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继续管辖辖区内的专利纠纷案件。

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东莞栢能公司上述管辖权异议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东莞栢能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东莞栢能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本案胜畅公司指控东莞栢能公司生产被控侵权产品,指控欣诚宝硕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事实上,东莞栢能公司与欣诚宝硕公司没有任何联系,欣诚宝硕公司也不是东莞栢能公司的经销商。

胜畅公司将欣诚宝硕公司列为被告,目的在于制造深圳市为被控侵权行为地的假象。

本案原、被告所在地均在广东省内,被指控的侵权行为也发生在广东省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胜畅公司以及香港栢能公司深圳代表处、欣诚宝硕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胜畅公司以香港栢能公司深圳代表处、东莞栢能公司、欣诚宝硕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构成侵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的规定,本案其中一个被告欣诚宝硕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原审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故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胜畅公司起诉主张其向欣诚宝硕公司购买的涉嫌侵权产品为东莞栢能公司、香港栢能公司深圳代表处的产品,产品记载的网站的服务地址和电话与香港栢能公司深圳代表处的地址、电话一致,将欣诚宝硕公司列为本案共同被告,并提交了初步起诉证据,是其对诉权的选择,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至于欣诚宝硕公司是否为东莞栢能公司的经销商,属于实体审理查明认定的问题,本院在管辖权程序审查阶段不予审查。

胜畅公司选择向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

因此,东莞栢能公司主张本案应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东莞栢能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东莞栢能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邹 莹审 判 员  苏大清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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