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民初80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闯,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家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钟维。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钟维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将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合理费用金额由合计33000元变更为12000元,并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