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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万义与被告叶新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1民初374号
案件名称凌万义与被告叶新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凌万义,郑红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初374号原告凌万义,住澳门氹仔。

委托代理人陈晶、陈晓东,福建航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红明,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代理人叶新兴(系被告姨父),住福建省永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万义与被告郑红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万义撤回对被告郑红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2.5元,由原告凌万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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