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2民初582号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1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382887412。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胜利,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汪芬蕊,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法定代表人:蒋凡,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彦琳,湖南云天(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江市安江黛芙妮家纺店,经营地址湖南省洪江市安江镇黛芙妮家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81MA4R311F7E。
经营者:伍冬峡,女,199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敬林,湖南沐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茂军,湖南沐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洪江市安江黛芙妮家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王文利审判员 武春毅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法官助理尹俊书记员周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