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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乐村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晋01民初611号
案件名称山西乐村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西乐村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赵红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初611号原告山西乐村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区长治西巷9号五层、六层。

法定代表人时秀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瑞琳,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红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乐村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红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乐村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乐村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原告山西乐村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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