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1731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
委托代理人:张磊(特别授权),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佰联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向阳。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佰联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