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272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杜少青,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翁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聚香茶庄。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产业协会诉被告河北翁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区聚香茶庄侵害商标权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北翁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聚香茶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