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民终13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怀远县新镜界眼镜店(已注销),原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荆山镇禹王路298号金禹王宾馆楼下东第一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9G。
投资人:葛春娴,女,1987年9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超,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怀远县。
系葛春娴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珊珊,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星,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怀远县新镜界眼镜店因与被上诉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4民初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怀远县新境界眼镜店在一审立案之前已被注销,一审法院仍将其列为案件当事人,程序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4民初7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怀远县新境界眼镜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刁小健审判员 卞新春审判员 王国强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王锦书记员陈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