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民初34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1764252-1。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金周,广东双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许雁萍,广东双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南县麻河口华美电器超市,经营地址湖南省南县麻河口街道。
投资人吴军,男,住湖南省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县麻河口华美电器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自己相关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