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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爱清与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617号
案件名称戴爱清与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戴爱清,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坚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617号原告:戴爱清,男,汉族,1968年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代理人:谌杰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法定代表人:梁允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伟,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李和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亭,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瑞坚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瑞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包宇霆,上海欣创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爱清诉被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坚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12014××××.4)纠纷一案中,被告上海瑞坚建材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与(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618号案件是就同一产品提起的侵权诉讼,两案具有密切关联,应由同一人民法院审理。

基于被告上海瑞坚建材有限公司已请求将(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618号案移送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因此本案也应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经审查,原告戴爱清已撤回(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618号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本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本案中,被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且(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618号案件已经本院准许撤诉,故被告上海瑞坚建材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瑞坚建材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

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瑞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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