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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E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京知民初字第8号
案件名称LPE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LPE公司,河北普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方微电子基地设备工艺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知民初字第8号原告LPE公司,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巴兰扎特(MI),法兰扎莱格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马西莫索尔蒂,董事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徐立平,上海恒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波,上海恒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普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市高新区昌盛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杨克武。

被告北京北方微电子基地设备工艺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昌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岩。

原告LPE公司诉被告河北普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普兴公司)、��京北方微电子基地设备工艺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方微电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LPE公司诉称:原告系名称为“外延反应器的反应室和使用所述室的反应器”、专利号为ZL201080016602.6的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未经许可,普兴公司使用,北方微电子公司制造、销售的名为“SES630A硅APCVD设备”的外延反应炉(简称被控侵权产品)已经完全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前述行为侵犯了原告LPE公司的涉案专利权。

基于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普兴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被控侵权产品、被告北方微电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二被告赔偿我方经济损失15万元;

二被告在河北日报、河北经济日报等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在本案审理期间,案外人朱军于2014年10月8日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5年4月2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614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26148号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案中,原告LPE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涉案专利已经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其目前缺少基于涉案专利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司法保护的权利基础,故原告LPE公司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本院需指出的是,原告LPE公司可就专���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6148号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若涉案专利权能够被确定继续有效,则原告LPE公司可基于涉案专利再行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其诉权并未因本案的审理结果而受到影响。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原告LPE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LPE公司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河北普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北方微电子基地设备工艺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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