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初第87号原告孔玮。
委托代理人王晶、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湖县路灯管理所,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诉被告建湖县路灯管理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初第87号原告孔玮。
委托代理人王晶、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湖县路灯管理所,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诉被告建湖县路灯管理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