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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权春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陕06刑更1047号
案件名称吴权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权春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1047号罪犯吴权春,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县。

现陕西省延安监狱服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以(2014)榆刑初字第004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权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附加刑罚金3400万元,刑期执行自2013年6月25日至2018年12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于2014年9月5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2016年6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以罪犯吴权春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权春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

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权春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权春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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