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159号原告褚子良,男,199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
被告枣庄市石榴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枣庄三川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
法定代表人刘宪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褚子良与被告枣庄市石榴商贸有限公司、枣庄三川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子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