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民初56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翠艳,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奎屯亨得利眼镜行。
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3-B区团结西街14-10号。
业主:葛玲明,男,汉族,1975年10月2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委托代理人:钱诗情,新疆西部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奎屯亨得利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