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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兆林电器有限公司、许兆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606民初3478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兆林电器有限公司、许兆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嘉兴市兆林电器有限公司,许兆林,俞红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3478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守贞,该公司员工。

被告嘉兴市兆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法定代表人许兆林。

被告许兆林,男,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被告俞红妹,女,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兆林电器有限公司、许兆林、俞红妹侵害商标权及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嘉兴市兆林电器有限公司、许兆林、俞红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第11类“美的”“”“”等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且商标权人已明确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侵害上述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打假维权。

上述商标经原告关联企业集团数十年的潜心经营,成为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电器品牌,该品牌先后获得了“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等美誉,美的系列产品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

2014年11月,原告发现淘宝网上有卖家大量销售标有“micdre浙江美的电器有限公司”的浴霸。

对上述侵权行为,原告已申请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

经调查,原告发现上述浴霸系被告嘉兴市兆林电器有限公司生产。

另查明,被告嘉兴市兆林电器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11月22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但一直未办理注销手续,被告许兆林、俞红妹系被告嘉兴市兆林电器有限公司的股东。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嘉兴市兆林电器有限公司为攀附原告品牌的知名度,生产、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及企业名称权的浴霸的行为不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还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许兆林、俞红妹作为嘉兴市兆林电器有限公司的股东,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清算注销义务,应对嘉兴市兆林电器有限公司的侵权之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一、被告嘉兴市兆林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权及企业名称权的浴霸;

二、被告嘉兴市兆林电器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

三、被告许兆林、俞红妹对被告嘉兴市兆林电器有限公司的侵权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庭审中,原告明确其在本案主张被告侵犯第1921557、6765872、12147946号“”注册商标及第1523737、5478888、1214790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原告企业名称权。

被告嘉兴市兆林电器有限公司、许兆林、俞红妹未提出答辩意见。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如下证据:1.(2015)粤佛顺德第15057、15060、15074、15055、15075号公证书及(2013)粤佛顺德第17471号公证书、第1523737号商标转让证明,证明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先后系第1921557、6765872、12147946号“”注册商标及第1523737、5478888、12147905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2.商标授权书三份,证明原告有权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原告有权对侵害上述商标权的行为进行打假维权,系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3.(2015)粤佛顺德第15044号公证书,证明美的商标曾于1999年1月5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美的品牌在九十年代就已拥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4.(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1568号行政判决书,证明第1523735号“”注册商标曾于2013年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给予驰名商标保护。

5.(2012)高行终字第356号行政判决书、(2014)知行字第30号行政裁定书,证明第1523735号“”等注册商标曾于2012年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给予驰名商标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对此事实进行了肯定。

6.(2013)粤佛顺德第17480号公证书,证明第1523735号“”注册商标先后于2002年1月16日、2010年12月24日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7.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及广东省著名商标变更证明,证明第1523735号“”注册商标于2014年4月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8.(2013)粤佛顺德第17821号公证书及(2015)粤佛顺德第15045号公证书,证明美的品牌价值先后被评估机构评估为611.22、683.15亿元,美的品牌价值极高。

9.(2015)粤佛顺德第15046号公证书,证明美的品牌被胡润品牌榜评为全国最具价值家电品牌、全国最具价值民营品牌十强,美的品牌价值极高。

10.(2014)莱凤城证民字3767号公证书、公证处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实物,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

11.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网上查询打印件各一份及被告许兆林、俞红妹户籍信息二份,证明三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嘉兴市兆林电器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12月被吊销,但并未注销。

经质辩,原告提供的上述第1、3、6、8、9、10项证据,均为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文书,且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第2项证据有商标权利人签章,与第1项证据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第4、5项证据真实性可予以确认,但因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第7项证据系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出具,本院予以采信;

第11项证据为相关行政机关出具,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第1921557、6765872号“”注册商标及第1523737、5478888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第12147946号“”、第12147905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第1921557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8月7日至2023年8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灯、浴室装置、电暖器等;

第6765872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6月28日至2020年6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灯、浴室装置、电暖器等;

第1523737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1年2月14日至2021年2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换气扇、电暖器等;

第5478888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6月14日至2019年6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汽灯、排气风扇、电暖器等;

第12147946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7月28日至2024年7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浴室装置、浴霸等;

第12147905号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8月14日至2024年8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浴室装置、浴霸等。

原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日出具商标授权书,许可原告使用其包括第1921557、6765872号“”注册商标及第1523737、5478888号“”注册商标在内的所有注册商标,并明确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侵害上述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授权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2014年9月13日,第1921557、6765872号“”注册商标及第1523737、5478888号“”注册商标转让至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商标授权书,许可原告使用第1921557、6765872号“”注册商标,第1523737、5478888号“”注册商标及第12147946号“”、第12147905号“”注册商标,以及明确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侵害上述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2015年12月15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商标授权书,继续许可原告使用上述商标及明确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侵害上述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授权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1999年1月5日,原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美的及图”注册商标在空调、风扇商品上被国家商标局评为驰名商标;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第1523735号“”注册商标在空调、电风扇商品上自2002年1月起多次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12年,“美的”品牌被胡润百富(胡润品牌榜)评为“全国最具价值家电品牌、全国最具价值民营品牌十强”;

2014年10月,“美的”品牌被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r&f睿富全球排行榜)评定价值为683.15亿元。

(2014)莱凤城证民字3767号公证书记载,2014年11月29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向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次日9时52分至10时01分,该公证处两公证员监督了王守贞利用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在“淘宝网”网站上购买掌柜名为“快乐_小企鹅”的“尚美佳灯饰”网店销售的浴霸、开关、插座的操作过程。

王守贞在操作过程中对相关页面进行了截图并对整个操作过程进行了录像。

上述行为结束后,王守贞在公证处将截图打印一式三份,并将录像文件、截图刻录光盘一式三份,由公证员密封并加盖公证处印章。

2014年12月5日9时22分,在两公证员的监督下,王守贞来到莱芜市莱城区龙潭东大街南侧胡同内“莱芜市欧美莱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院内的“天天快递”营业部,在该营业部提取了包装完好的货物一件,单号为550107505239。

上述行为结束后,公证员将货物带回公证处,先由王守贞对货物外观拍摄照片二张,然后打开,里面有带有“浙江美的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浴霸一台、带有“美的电工”字样的开关、插座三个,王守贞对上述物品拍摄照片五张。

随后公证员将上述货物进行了密封并加盖公证处印章,并交王守贞保管。

2014年12月7日15时49分至15时52分,该公证处两公证员监督了王守贞利用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在“淘宝网”网站上对购买掌柜名为“快乐_小企鹅”的“尚美佳灯饰”网店销售的浴霸、开关、插座确认收货的过程。

王守贞在操作过程中对相关页面进行了截图并对整个操作过程进行了录像。

上述行为结束后,王守贞在公证处将截图打印一式三份,并将录像文件、截图刻录光盘一式三份,由公证员密封并加盖公证处印章。

上述(2014)莱凤城证民字3767号公证书所附的照片、网页截图及封存的货物显示:原告以90元在“尚美佳灯饰”网店购买了名为“皇冠上海美的取暖器浴霸嵌入式吊顶浴霸挂壁式浴霸可选”的浴霸一台,该浴霸产品介绍中标有“功能模块:灯暖+换气”字样;

公证处封存的公证袋内有天天快递详情单一份(单号:550107505239)、纸箱包装的浴霸一台(内附“多功能取暖器说明书”一份)及开关、插座三个,被控侵权产品浴霸的外包装箱顶部及正面的左上角标有“micdre浙江美的電器有限公司”字样(白色字体、外加蓝色方框),外包装箱顶部左下角标有“浙江美的電器有限公司”字样(较大字体)及“制造商:嘉兴市兆林电器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工业园区”字样(较小字体)及电话、传真、邮箱等信息,外包装箱正面下方标有“浙江美的電器有限公司(监制)”字样,浴霸产品面板上标有“micdre”标识。

原告代理人王守贞2014年12月5日签收货物的单号550107505239与其在2014年11月30日从淘宝网站上的“尚美佳灯饰”网店购买的浴霸、开关、插座确认收货的单号相同。

庭审中,经比对,原告指控被控侵权产品浴霸上使用的“micdre”标识,与第12147905、1523737、5478888号“”注册商标近似,使用的“浙江美的電器有限公司”字样与第1921557、6765872、12147946号“”注册商标近似,同时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第12147905、1214794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浴霸为相同商品,与第1523737、5478888、1921557、676587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灯、汽灯、电暖器为类似商品。

原告称其主张被告赔偿20万元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是根据原告的品牌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情节(被告属于生产者)及合理费用等因素请求法院酌定。

另查,被告嘉兴市兆林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8日,法定代表人许兆林,股东许兆林、俞红妹,经营范围为浴霸、集成吊顶、换气扇、通用零部件的制造、加工,工商登记的经营场所为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金星村横泾桥12号。

该公司于2011年11月22日因未参加企业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至今尚未注销。

本院认为,原告是第1921557、6765872、12147946号“”注册商标及第12147905、1523737、5478888号“”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并且该商标注册人在授权书中明确原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就侵害上述注册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故原告是本案适格主体。

上述注册商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其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争议问题如下:一、被告嘉兴市兆林电器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首先,被控侵权产品浴霸为被告嘉兴市兆林电器有限公司生产。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浴霸上标注的制造商为被告嘉兴市兆林电器有限公司,标注的地址与该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场所相吻合,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制造、加工浴霸,被告嘉兴市兆林电器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综上,在本案未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浴霸为被告嘉兴市兆林电器有限公司生产。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本案被控侵权产品浴霸(多功能取暖器)是一款兼具照明、取暖功能的产品,与原告第12147946号“”、第12147905号“”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浴霸属于同一种商品,与原告第1921557、6765872号“”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灯、电暖器以及第1523737、5478888号“”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电暖器属于类似商品。

庭审中,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浴霸面板上标有“micdre”标识,其中“m”为艺术化字体,与原告“”注册商标中艺术化的“m”字体相同,两者均有“m”“i”“d”“e”字母,仅一个字母不同,两者整体相似,结合原告“”注册商标知名度高的因素,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故被控侵权产品面板上使用的“micdre”标识与原告第12147905、1523737、5478888号“⺡”注册商标构成商标近似;

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箱上标有“micdre”标识,与“浙江美的電器有限公司”字样组合使用,并将两者用蓝色方框标注(蓝底白字),属于商标的使用,如前所述,当中的“micdre”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浙江美的電器有限公司”中具备识别作用的“美的”二字亦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结合原告“⺤”“⺥”“⺦”等注册商标知名度高的因素,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故“micdre浙江美的電器有限公司”组合字样(白色字体、外加蓝色方框)与原告第12147905、1523737、5478888号“⺧”注册商标及第12147946、1921557、6765872号“⺨”注册商标均构成商标近似。

因此,被控侵权产品浴霸为侵害原告第12147905、1523737、54788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第12147946、1921557、67658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嘉兴市兆林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嘉兴市兆林电器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企业名称权。

原告指控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浙江美的電器有限公司(监制)”字样,构成侵犯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本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经营范围包括生产经营家用电器,其关联企业在第11类商品(其中包括灯、浴室装置、电暖器、浴霸等)上注册并使用多个“美的”“⺫”“⺬”商标,其中注册并使用在风扇、空调器商品上的“美的”商标于1997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注册并使用在空调、电风扇商品上的“⺭”商标自2002年1月起多次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12年至2014年期间,“美的”品牌被胡润百富(胡润品牌榜)评为“全国最具价值家电品牌、全国最具价值民营品牌十强”,被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r&f睿富全球排行榜)评定价值为683.15亿元。

因此,原告的“美的”既为字号又为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企业名称”。

被告嘉兴市兆林电器有限公司作为专门经营浴霸产品的经营者,其对已经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原告“美的”字号及商标理应知晓,但仍销售标有“浙江美的電器有限公司(监制)”字样的被控侵权产品,故被告嘉兴市兆林电器有限公司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关于三被告的民事责任问题。

因被告嘉兴市兆林电器有限公司存在生产、销售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及企业名称权的浴霸产品的侵权行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关于“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的规定,原告据此主张被告嘉兴市兆林电器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损失赔偿额方面,原告因被告嘉兴市兆林电器有限公司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及被告嘉兴市兆林电器有限公司的获利数额均难以确定,故考虑被告嘉兴市兆林电器有限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原告的注册商标及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本院判决被告嘉兴市兆林电器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50000元。

原告超出该数额的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许兆林、俞红妹作为被告嘉兴市兆林电器有限公司的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清算注销义务,应对该公司的侵权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因此,被告嘉兴市兆林电器有限公司在吊销营业执照后仍具有法人资格,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及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该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嘉兴市兆林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第12147905、1523737、54788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第12147946、1921557、67658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标有“浙江美的電器有限公司”字样的浴霸;

二、被告嘉兴市兆林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损失15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不按上述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嘉兴市兆林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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