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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霍城县好亮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新40民初19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霍城县好亮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霍城县好亮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民初19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媛,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淑娟,新疆天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霍城县好亮眼镜店。

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新荣东路民政局家属楼地下一层第三间商铺。

业主:魏德军,男,汉族,1986年1月12日出生,系霍城县好亮眼镜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城县好亮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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