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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焕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赣01刑更字第4574号
案件名称熊焕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熊焕宏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4574号罪犯熊焕宏,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

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3)深罗法知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熊焕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5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西省洪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7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熊焕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

本次减刑交纳罚金6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洪都监狱将罪犯熊焕宏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熊焕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焕宏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五天。

(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3月5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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