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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正举与浙江达浦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6民初420号
案件名称雷正举与浙江达浦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雷正举,浙江达浦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初420号原告:雷正举。

被告:浙江达浦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79362952K。

法定代表人:郑兴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正举诉被告浙江达浦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达浦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正举撤回对被告浙江达浦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雷正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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