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913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渝寒,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叶,男,汉族,1989年6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系原告员工。
被告青羊区富运食品经营部。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正府街172号附6、7号。
经营者邓晓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羊区富运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羊区富运食品经营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