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302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江苏雍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发国,其他信息不详,住所地淮安市。
被告:青岛悦宸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锦城路357号紫荆公馆1号楼317室。
法定代表人:马士星,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发国、青岛悦宸日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2021年6月22日,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以各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