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02民初287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振中,浙江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海侠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少年路168号外经贸大楼一楼。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谭琳义,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军飞,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琛,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嘉兴海侠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7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