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2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欧普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
法定代表人:高志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利萍,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韶关市韶光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韶关市祯江区。
上诉人嘉兴市欧普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2民初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照明公司)诉被告韶关市韶光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光公司)、嘉兴市欧普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电器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期间,被告欧普电器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一、本案为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欧普照明公司主张的涉案商标,欧普电器公司已向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注册不当,现尚在审理中,本案不属于法院管辖;
二、就相同的事实理由,欧普照明公司同时已在其他法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争议中不应创设管辖联结点提起诉讼的精神,本案应以欧普电器公司所在地确定管辖,即应移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粤02民初47号裁定驳回欧普电器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欧普电器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注册商标权利冲突问题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
二、被上诉人已经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争讼的侵权损害已经包含在上海市徐汇区受理的案件中,属于重复起诉;
本案是被上诉人故意创设管辖联结点的诉讼。
综上所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或将案件移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欧普照明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韶光公司的住所地是广东省,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对于欧普公司声称就相同事实理由同时已在其他法院起诉的问题,欧普电器公司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以证实其他法院已先于本案受理原告就相同事实理由起诉韶光公司与欧普电器。
原审裁定驳回欧普电器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
欧普电器公司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大清代理审判员 邹 莹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健殷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