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9民初2863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任城区洸河路人防大厦六楼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曹荣,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鱼台县智文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鱼台县经济开发区孝贤大道南段路东(住建局斜对过)“查尔斯顿眼镜全国连锁鱼台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1。
经营者:司智文。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鱼台县智文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