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320号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庄金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军,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奕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1。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奕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月1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森鑫达工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