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知民初32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少烈,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新乡市红旗区美卡美妆经营者:张廷华。
委托代理人:裴影影,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新乡市红旗区美卡美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