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民终4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西林。
委托代理人:周亚鸽,陕西金镝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冰,陕西金镝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神木县新罗亚婚纱摄影馆。
负责人:刘丹阳,系该摄影馆经理。
上诉人高西林因与被上诉人神木县新罗亚婚纱摄影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榆中民三初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高西林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西林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西林撤回上诉。
原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高西林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