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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力菲家具有限公司与浙江百之佳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民辖终351号
案件名称美力菲家具有限公司与浙江百之佳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百之佳家具有限公司,美力菲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3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百之佳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峰,杭州丰禾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力菲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EDISONLOOCHANCHENG,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秉,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百之佳家具有限公司(下称百之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美力菲家具有限公司(下称美力菲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3004××××.2,外观设计专利名称“椅子(APOLLOA)]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5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专利侵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第二十四条规定,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九条所称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本案中,第三十七届中国(广州)国际家具博览会在广东省广州市举办,被告在该博览会上展览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即许诺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这一侵权行为发生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处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百之佳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百之佳公司负担。

百之佳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做出的(2016)粤73民初543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将本案起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理由仅在于:涉案产品(“CX0898H”、“CX0898M”等两款办公椅)在中国(广州)家具博览会展出,而该家具博览会的举办地为广东省广州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第六条: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上述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并非是选择性适用的并列条款,第五条是与民诉法侵权行为相对应的较宽泛的管辖规定,而第六条是对第五条更为具体和明确的专属管辖,即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时,只能够由制造地法院管辖,无论所谓制造行为、销售行为、许诺销售行为,只要这些行为的被主张主体为制造者,并仅就该制造者为被告时,就由制造地法院管辖,否则第六条规定将没有任何存在的意义。

本案中,美力菲公司指控的侵权行为是百之佳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即美力菲公司仅对涉案产品的制造者即百之佳公司提起诉讼。

那么,本案是属于上述第六条中所规定的专属管辖,应当由制造地法院管辖,即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忽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其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被上诉人美力菲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根据一审裁定理由和上诉人提起上诉的事实与理由,本案主要涉及对侵权行为地的确认问题,具体为上诉人在第三十七届中国(广州)国际家具博览会上展览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构成许诺销售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九条所称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上诉人在第三十七届中国(广州)国际家具博览会上展览(展出)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具备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该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关于许诺销售的规定,应认定构成许诺销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因上述国际家具博览会于广州市举办,故应认定广州市为许诺销售地,即侵权行为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对除广东省深圳市外在广东省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案件,集中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实行跨区域管辖,因此,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百之佳公司认为,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只能由制造者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

但从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看,在原告未起诉销售者的情形下,制造地法院只是有权管辖法院而非专属管辖法院。

由于本案原告美力菲公司认为被告百之佳公司既是涉嫌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又是销售者,故其以许诺销售地为连接点选择管辖法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

因此,上诉人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百之佳公司的管辖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詹伟雄代理审判员  江 萍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发明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四条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三条所称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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