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314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褚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宏伟,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宏宇百货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经营者:周汉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宏宇百货商行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宏宇百货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宏宇百货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娟闻代理审判员 蔡 晓人民陪审员 刘爱军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