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827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伏平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密市金博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经营地:新密市西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楚文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高建设,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社利,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密市金博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于2016年7月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