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终9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正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时训军。
原审被告蔡玉和。
上诉人陈正行因与被上诉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时训军、蔡玉和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宿中知民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正行未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一审法院通知后在限期内仍未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正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