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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正行、时训军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民终919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正行、时训军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正行,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时训军,蔡玉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终9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正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时训军。

原审被告蔡玉和。

上诉人陈正行因与被上诉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时训军、蔡玉和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宿中知民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正行未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一审法院通知后在限期内仍未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正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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