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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三琴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1刑更2937号
案件名称苗三琴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苗三琴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2937号罪犯苗三琴,女,1971年10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新乡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庆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苗三琴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德中刑二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第二女子监狱于2016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第二女子监狱提出,罪犯苗三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并附有罪犯苗三琴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苗三琴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嘉奖2次、表扬1次,缴纳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本院认为,罪犯苗三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苗三琴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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