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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435号
案件名称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7-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张亮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435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贺亭,广东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亮,男,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系东莞市虎门润福源百货商场(已注销)的经营者。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贺亭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张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08年7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玩具剑(风鹰)”外观设计专利权,并于2009年3月18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证书(证书号896884,专利号:ZL200830054250.9)。

原告自作品创作完成之后,将上述专利产品制作生产儿童玩具,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推广销售,使该作品拥有了较高的社会认知度和市场美誉度,受到广大消费者的欢迎。

但是一段时间以来,包含涉及上述专利权的产品被假冒严重,后经市场调查,发现一些不法商家仿冒和销售原告享有著作权和专利权的产品,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市场形象。

原告发现被告无视专利法,无视原告的专利权的合法权益,故意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玩具剑(风鹰)”儿童玩具,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侵权行为;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张亮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玩具剑(风鹰)”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9年3月1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830054250.9,专利权人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和案外人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该专利年费缴纳至2016年7月21日,专利图片见附件一。

2012年10月10日,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晓敏向广东省东莞市南华公证处申请对其在有关商店购买商品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同日,公证员苏秋玲与公证员助理徐嘉慧随张晓敏一同来到位于东莞市虎门镇S358省道虎门段附近的“亿佰家潤福源百货”。

在随行公证员的现场监督下,张晓敏以刷卡方式购买了四个玩具,同时取得了电脑小票、银联签购单和盖有“东莞市虎门润福源百货商场收银专用章(1)”的编号No.0000242销售小票各一张。

张晓敏还对该商场标识、周边的参照物进行了拍照。

公证人员对所购买物品进行拍照、封存,对所取得的单据进行复印、拍照、封存,封存后交张晓敏保管。

2012年10月31日,东莞市南华公证处出具了(2012)粤莞南华第007519号《公证书》,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

2013年3月21日,个体户工商登记地址为东莞市虎门镇S358省道8号北苑综合楼一至三层的“东莞市虎门润福源百货商场”注销登记。

2014年6月20日,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出具了《放弃权利声明》,称在法院受理的涉诉侵权案件中,放弃其作为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权利,并放弃对该赔偿款项主张任何权利。

同年9月20日,原告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

2015年5月5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

2015年7月14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本院移交该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决定受理立案。

本案庭审中,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贺亭当众拆封公证购买物的封存箱,内有4件玩具。

另外,封存箱内还有一个润福源百货的购物袋,两板电池,编号No.0000242的销售小票一张,小票上盖有“东莞市虎门润福源百货商场收银专用章(1)”,载明商品条码为“么法棒、魔法棒、玩具手机、超人”,数量均为1,价格合计85元,以及带有“润福源百货”字样的电脑小票一张,载明品名为“精品玩具文体/0125”、金额85元,以及银联签购单持卡人存根一张,载明“商户名称:润福源百货商场,收单行:东莞农商,金额:RMB85”等,原告主张外包装带有“穿刺剑”字样、包装内含一把剑的商品即为本案被控侵权产品,图片见附件二。

经庭审比对,原告认为专利产品是一个动漫故事里的武器,具有苍鹰的寓意,上面呈梯形,可以展开,后面装电池,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相同。

原告在庭审时表示不清楚原告的具体损失和被告的销售情况,故要求法院酌定赔偿数额。

另查明,被告张亮是东莞市虎门润福源百货商场的经营者,经营地址为东莞市虎门镇S358省道8号北苑综合楼一至三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441900602986811,工商登记时的联系电话为:13602387332,经营范围为:零售:日用百货;

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家用电器、五金、日杂、服装、服饰、饰品、化妆品;

卷烟(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是名称为“玩具剑(风鹰)”,专利号ZL200830054250.9的专利权人,二者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

因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作为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权利及索赔权利,故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单独提起本案诉讼并请求赔偿。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所载图片比对,从整体视觉上看,两者均为手持剑玩具,均由手持和剑身两部分组成,手柄均位于玩具背面下方,手柄正面均带有六边形宝石,手柄双侧均有翅膀状设置可以收起或展开,两侧翅膀上各设有三颗导弹。

经比对,整体视觉上两者基本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另外,公证书拍摄照片中的商店地址和被告张亮经营的“东莞市虎门润福源百货商场”在工商局留存的登记地址一致;

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亿佰家潤福源百货”出具的销售小票上加盖的印章亦为“东莞市虎门润福源百货商场”。

张亮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权利,但上述证据足以认定其经营的东莞市虎门润福源百货商场与公证书中载明出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亿佰家潤福源百货”是同一店铺,故本院认定张亮是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

张亮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与原告涉案专利相同的产品,其行为已构成专利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因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以及被告所获得的利润,故本院参考涉案专利的类型为外观设计、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原告在本案中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费用的合理性及必要性等方面因素,酌情判定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亮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专利号ZL200830054250.9,名称为“玩具剑(风鹰)”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张亮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8元,被告张亮负担11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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