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初233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洪鹏,天津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世联华超市句容白兔加盟店,住所地句容市。
经营者笪洪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世联华超市句容白兔加盟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新世联华超市句容白兔加盟店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新世联华超市句容白兔加盟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