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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丹姿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宾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澳影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4民初8268号
案件名称广东丹姿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宾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澳影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丹姿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宾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澳影化妆品有限公司;龙泉驿区龙泉街办创意美发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8268号原告:广东丹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西路888号30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4。

法定代表人:张楚标。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亚单,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宾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民主村飞达路自编6号之一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6J。

法定代表人:何文赞。

被告:广州市澳影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金钟横路483号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87。

法定代表人:黄翠红。

被告:龙泉驿区龙泉街办创意美发用品店(个体户经营者:陈相影),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办商业前街91号,注册号510112600190774。

原告广东丹姿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宾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澳影化妆品有限公司、龙泉驿区龙泉街办创意美发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广东丹姿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以已与被告广州市澳影化妆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丹姿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广东丹姿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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