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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与单县谢集诚信加油站、谢怀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17民初172号
案件名称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与单县谢集诚信加油站、谢怀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单县谢集诚信加油站,谢怀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初172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

负责人:贾长亭,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新锋,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县谢集诚信加油站。

负责人:谢怀春,该加油站投资人。

被告:谢怀春。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因与被告单县谢集诚信加油站、谢怀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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