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初111号原告:东台市康缘地板厂,住所地东台市安丰镇安东村四组老204周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周礼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青平,男,1979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头灶镇张港居委会*组**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曹,江苏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台市康缘地板厂与被告潘青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
原告东台市康缘地板厂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市康缘地板厂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台市康缘地板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台市康缘地板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