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0616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饶高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九辞,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艾维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宏城。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艾维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