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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兴根、宋振江与枣庄市薛城威尔斯陶瓷店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1民初1477号
案件名称顾兴根、宋振江与枣庄市薛城威尔斯陶瓷店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顾兴根,宋振江,枣庄市薛城威尔斯陶瓷店,晋州丽美装饰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477号原告:顾兴根,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

原告:宋振江,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克法,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跃娇,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薛城威尔斯陶瓷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经营者张延松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告:晋州丽美装饰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兰柱。

原告顾兴根、宋振江与被告枣庄市薛城威尔斯陶瓷店、晋州丽美装饰型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晋州丽美装饰型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日对涉案名称为“合金包管支架”(专利号:ZL201420371132.0)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宣告无效的请求,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

被告晋州丽美装饰型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本案中止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晋州丽美装饰型材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被告申请本案中止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4号)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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