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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福生、蔡永铭等与义乌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北京新新精艺礼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337号
案件名称陈福生、蔡永铭等与义乌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北京新新精艺礼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福生,蔡永铭,吴明良,义乌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北京新新精艺礼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337号原告陈福生。

原告蔡永铭。

原告吴明良。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任向明、王增玲,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朱慧、武慧林,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新精艺礼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常愫。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航胜,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福生、蔡永铭、吴明良与被告义乌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北京新新精艺礼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福生、蔡永铭、吴明良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福生、蔡永铭、吴明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福生、蔡永铭、吴明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福生、蔡永铭、吴明良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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