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2603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91848E。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
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婉琳,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日华服装市场阿勇服饰店,经营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笋岗仓库***栋2-070、2-071铺位。
经营者唐勇。
被告深圳市日华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干货仓602栋B2号房、602栋六楼A区。
法定代表人刘春凤。
上列原告诉两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要求将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并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申请减少诉讼请求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