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790号原告:枣庄利能热水器厂,住所地枣庄高新区光明西路18号。
主要负责人:李爱梅。
委托代理人:张伟,男,195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枣庄利能热水器厂员工,住山东省枣庄市。
委托代理人:付强,山东金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旭彤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
法定代表人:徐辉,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岩,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利能热水器厂与被告枣庄旭彤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
被告于提交答辩状期间向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原告的专利无效且已被受理,现申请本院中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